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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告

2020-11-04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达产,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2018—2019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于2017年1月1日前在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规模、较好效益、较高信誉度的企业。
(二)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的连续二届(含本届)以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2013年1月1日之后公示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本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之日应在2017年1月1日前),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的,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可申报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二、评价标准

(一)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企业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素质。

(二)合同行为规范。企业规范签订合同,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

(三)合同履约状况好。企业按约定履行合同,无恶意违约行为,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履约状况良好,合同纠纷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企业具有较先进的管理体系,产品、服务销售区域或覆盖面较广,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较强。

(五)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诚信经营,能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