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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8-03

关于印发《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doc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技术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推广应用,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2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省内企业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成套装备、单机设备及关键配套基础件。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工作由省工信厅牵头负责,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信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重点领域为我省”六四五”产业新体系中电子信息和数字产业、先进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现代纺织服装、现代农业与食品加工、冶金建材、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海洋高新等产业发展所需的重大技术装备。

 

省内首台(套)认定范围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新版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由省工信厅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及行业发展规划等指导性文件,组织专家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研究制定,原则上1~2年修订一次。

 

国内首台(套)认定范围为工信部等国家部门出台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最新版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

 

第五条  申请认定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装备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二)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失信记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等事故。

 

(三)具备装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产品已实现销售,成套装备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格在50万元以上,关键配套基础件价格不限。

 

(二)装备生产企业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获得装备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该装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或本行业权威机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项目需涵盖装备关键性能指标。

 

(四)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其中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

 

(六)装备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信厅。央属、省属企业统一由所在设区市工信局组织申报。

 

第八条  申请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报书(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五)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

 

(六)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个人推荐函。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首台(套)个人推荐函。以上均需提供推荐专家职称证明复印件。

 

(七)如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可以提供。涉及多个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八)如有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报告等其他可以证明产品先进性的佐证材料可以提供。

 

第九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通过要件审查的组织专家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根据评审情况和现场核查结果,省工信厅研究确定首台(套)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予以发布,并向装备申报单位发放认定证书或牌匾。

 

第四章  配套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二年内按照所在设区市工信、财政部门每年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成套装备、单机设备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关键配套基础件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同一批次合同销售价格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同一批次合同销售价格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从下达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  认定为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可将认定结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要接受各级工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补助资金行为的,撤销首台(套)认定,追回补助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且三年内不得申报首台(套)认定。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专家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完成工作任务,如泄漏认定装备的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研制生产企业的科技成果,以及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工信部门应加强对首台(套)认定申请、审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首台(套)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工信和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首台(套)研发和推广应用,确保首台(套)项目扶持资金及时落实到位;鼓励装备生产单位主动购买首台(套)保险,提高用户单位应用积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政策,扶持首台(套)产品研制和应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原《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闽经信装备〔2017〕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