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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电商直播产业发展若干办法

2020-08-25

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区”)跨境电商平台建设,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引导企业和品牌创新营销模式,大力发展网红直播、门店直播、品牌直播等社交电商模式,促进厦门片区电商直播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纳税归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委”)和湖里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电商直播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

自贸委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总量控制、逐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对产业发展影响力较大,带动性较强的运营企业给予扶持。

二、指标要求

1.运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运营面积是指连续区域的面积,即:同一楼层的须是连续的区域,不同楼层的须为上下连续楼层而且区域之间形成整体布局),直播间数量超过30间。

2.企业运营后三年内纳统营业收入(含入驻企业)合计达5亿元以上,其中,企业第一年营业收入(年度计算为自企业纳统成功当月起连续十二个月,下同)不少于5000万元,第二年不少于1.5亿元,第三年不少于3亿元。

3.运营企业(含入驻企业)年度纳税额中,自贸区和湖里区(以下简称两区)分成部分合计达50万元以上。

三、扶持内容

1.经营贡献奖励。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运营企业(含入驻企业)的年度纳税额两区留成部分合计达5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分别按其两区留成部分(增值税和所得税,不含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的100%、100%、90%、90%、8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高管和网红人员奖励。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对符合经营贡献奖励的企业高管和网红人员,年度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的,按个人两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其中,每个运营企业每年提出申请的高管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名,网红人员申请名额不限。

四、兑现机制

1.企业申请。企业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扶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入库期完税证明、经营状况年度报表;

(4)有效的场所租赁合同、直播间规划图和租金发票或企业、个人纳税凭证;

(5)获得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基地牌照、企业营业收入、企业业态经营证明材料;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及审核。运营企业向自贸委园区办事处提交申请,园区办事处受理并初审,财政金融局复审后拨付补助资金。

五、其他事项

1.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需承诺注册、纳税关系10年内不迁出厦门自贸区湖里片区。

2.相关补贴及奖励由自贸委先行垫付,并与湖里区各按50%分摊。

3.已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被发现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按规定收回已兑现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5.本办法由自贸委空港办事处、湖里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入驻自贸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