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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力度,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社会力量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共享。

 

  专业孵化器是指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特定技术方向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本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考核、政策兑现,并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孵化器。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运营单位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7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租用场地的租期5年及以上且剩余租期不少于36个月;

 

  3.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4.已开展过针对在孵企业的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

 

  3.在孵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数、入孵时间、孵化面积等;

 

  4.开展孵化服务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的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审核后进行公示;

 

  3.市科技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在孵和毕业企业

 

  第十条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该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先进功能材料等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72个月;

 

  第十一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四章 孵化器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新认定国家、省、市级孵化器,按照《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专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仪器设备,按照购置设备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专业孵化器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不与市区其他财政资金重复补助。

 

  第十四条  孵化器经审核批复的新增孵化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改造费用。

 

  第十五条  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每家孵化器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举办面向全市或国内外的创新创业大赛。对经备案的创新创业大赛,按照大赛实际路演项目数给予补助,单场参加路演项目数达到30个的,补助20万元;每增加一个路演项目,给予2000元补助;每年每家孵化器最高补助50万元。各类财政补助之和最高可达大赛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由孵化器所在行政区与市级按照财政体制共担。

 

  第五章 孵化器政策兑现

 

  第十八条  兑现第十二至十五条扶持政策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已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2.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专职人员占专职管理人员总数的80%以上;

 

  3.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专业孵化器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4.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5.具有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6.孵化器拥有或与投资机构合作配置有各类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7.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参加统计和年度考核评估,统计数据真实且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兑现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补助需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参加统计和年度考核评估,统计数据真实且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  兑现孵化器扶持政策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兑现申请表;

 

  2.孵化器管理人员汇总表,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职称、职务、工作内容、入职时间、社保或个税缴交关系、从业经历简介;

 

  3.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

 

  4.在孵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入孵时间、场地面积等;专利申请或有效知识产权证明;

 

  5.毕业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毕业时间、满足的毕业条件等;

 

  6.创业导师汇总表、开展创业辅导活动证明材料,应包含创业导师每次到场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证明材料;

 

  7.各类孵化资金配置及使用情况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兑现孵化器扶持政策的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已认定的孵化器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

 

  3.市科技局对拟兑现名单进行公示、向无争议的孵化器下达资金。

 

  第六章 孵化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估指标,并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国家级孵化器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级考核评估,不参加市级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重点考核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上市(挂牌)企业、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投融资情况、创业带动就业等。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4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60-74分为合格;

 

  (四)评估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五)孵化器因自身原因未参与考核评估的,其考核评估结果视同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评估的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考核评估通知;孵化器按照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我评价结果和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聘请行业管理及技术专家2-3人、财务专家1-2人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3.市科技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其作为孵化器扶持政策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场地位置、面积范围、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孵化器因经营方向变化等原因停止运营,可向市科技局主动申请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取消后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孵化器。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孵化器,其中在认定和考核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对其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并将情况推送至市信用管理系统: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统计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将依法加强孵化器信用信息的审查及应用。

 

  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建立健全“众创—孵化—加速”机制,加强对接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创新创业资源,提供全周期、全要素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九条 孵化器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第三十条 支持孵化器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和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向平台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粤港澳大湾区以及闽西南地区孵化器的交流合作,促进资源互补对接,联动发展。

 

  第三十二条  支持孵化器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5月。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发生变化时,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