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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2021-07-06

关于征求《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支持思明区展览业加快发展,拟出台展览扶持措施,我局草拟了《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7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思明区商务局邮箱(smq_swj@xm.gov.cn)。

 

附件:《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陈两福   联系电话:2667450

 

思明区商务局

 

2021年7月2日

 

  附件:

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思明区促进展览业发展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区展览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展览活动举办

 

(一)自办展奖励

 

对展览面积4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2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对1-6届给予以下奖励(第4届起展览面积须达10000平方米才可享受奖励,2020年及以前举办的1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举办规模下降为15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享受本政策):

 

1.展位奖励

 

展位数达到200个且不超过300个,每个奖励600元;展位数超过300个至400个的部分,每个奖励700元;展位数超过400个至500个的部分,每个奖励800元。展位奖励最高33万元。

 

2.场租补贴

 

对4000-10000平方米的展览,首届给予租金50%的补贴;2-6届给予租金20%的补贴,对超出历届最高面积的,给予超出部分按租金50%补贴。租金补贴天数不超过6天,不超过9元/天/平方米,最高补贴27万元。

 

超过10000平方米的展览,可按照市政策向市里申请租金补贴。

 

(二)招揽引进展奖励

 

展览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5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给予以下奖励:

 

1.基本奖励

 

对达以上标准的招揽引进展,给予奖励5万元;展览规模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增加不少于25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附加奖励2.5万元。对于招揽机构或企业(会展中心等场馆经营主体除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场租补贴

 

对达以上标准但展览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下或展位规模1500个以下(含两项均为标准以下),未享受市政策租金补贴的,给予按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租金补贴天数不超过6天,不超过9元/天/平方米,计入奖励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每届展览场地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支持特大型展览引进

 

对经上级会展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招揽展落户我区,规模达到50000平米以上的,给予展会首届按照每10000平方米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届、第三届按照每10000平方米给予4万元奖励,每届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有关说明和名词解释

 

1.奖励项目展览举办天数应在3天及以上。

 

2.扶持对象为展会主承办单位,主承办单位认定以场地承租合同承租方为准,多个主体共同作为承租方的,各承租方可委托其中一方进行申请。

 

3.展会类型为经贸类专业展览会,即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汽车展等。

 

4.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如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会议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等不列入标准展位的计算范围。

 

5.展览场地租金。经贸专业展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6.首届展会及招揽奖,应提前一个月向思明区商务局报备。

 

7.其他未列明名词解释参照《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厦会展〔2019〕60号)有关名称解释的规定。

 

8.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包括罢展、闹展、其它重大事故),或者以虚假、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或补助的,除返回已拨付奖励或补助外,列入会展奖励不良记录或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予享受思明区会展奖励或补助资金。

 

二、支持会展企业纳统和提升规模

 

对注册、纳税、纳统在思明区的会展业企业,对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25%及以上的,核算年度(1-11月)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三、国际认证奖励

 

(一)对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国际展览行业组织的我区会展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50%的补助。

 

(二)对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附则

 

1.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扶持对象可享受本措施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