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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08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突破制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瓶颈与障碍,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市科技局修订了《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投融资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定义】本办法所称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为获取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支持,主要包括科技信用贷款扶持、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科技保险补贴等。

第三条 【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应当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体为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且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办法第五章科技保险补贴的申请主体不限制为中小微企业,但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 和“双百计划”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人才必须是企业原始股东且股权比例大于20%);
2.当年度资格有效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3.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

 

第二章 科技信用贷款扶持

 

第四条 【政策框架】市科技局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专业平台,构建企业授信模型,自动生成企业预授信额度,合作银行为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市科技局补贴企业贷款利息,并与合作银行共担风险。

第五条 【申请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通过厦门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向合作银行提出信用贷款申请(采用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共同借款人形式的,可视同为信用贷款),单户贷款金额最高500万元。单家企业享受科技信用贷款扶持累计最多不超过5年。

第六条 【风险分担】市科技局为合作银行分担信贷风险,补偿科技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的70%,累计净代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则停止代偿。

(一)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市科技局通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催收,逾期超过1个月(含)未偿还贷款本金或超过2个月(含)未偿还贷款利息(均包含合作银行已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可启动补偿程序,合作银行向市科技局提出科技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补偿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合作银行。
(二)贷款损失补偿后,合作银行应当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原比例返还市科技局。

第七条 【贷款贴息】在企业贷款结清后,按企业实缴利息的3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给贷款企业。

第八条 【查重要求】以科技信用贷款扶持政策形式发放的贷款与市财政其他信用贷款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章 科技担保贷款扶持

 

第九条 【政策框架】市科技局与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担保贷款,市科技局补贴企业担保费和贷款利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共担风险。

第十条 【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申请。单家企业在所有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担保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户均担保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享受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累计最多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风险分担】市科技局为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分担信贷风险,代偿科技担保贷款本金损失的40%,累计净代偿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与科技保证保险贷款共用风险额度),超过4000万元则停止代偿。

(一)对企业无法还款的,合作银行向合作担保机构发出履行代偿责任通知书,合作担保机构在完成代偿后向市科技局提出科技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补偿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

(二)贷款损失补偿后,合作担保机构应当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补偿分担比例返还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担保费补贴】企业按照不高于担保金额1%费率支付担保费,其余担保费由市科技局予以补贴。担保金额6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给予不超过2%保费补贴;担保金额6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超过1.5%保费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在企业贷款结清后,按企业实缴利息的2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给贷款企业。

第十四条 【查重要求】以科技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形式发放的贷款与市财政其他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其他渠道】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融资渠道(如通过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获得资金,并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项目,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

 

第十六条 【政策框架】市科技局与银行、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购买保证保险获得无固定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补贴企业贷款利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共担风险。

第十七条 【申请方式】企业购买科技合作保险机构的贷款保证保险,同时向合作银行申请无固定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单家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的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享受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累计最多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结合客户风险和信用状况综合确定,保险机构收取的保证保险年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5%。

第十八条 【风险分担】市科技局为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分担信贷风险,代偿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的40%,累计净代偿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与科技担保贷款共用风险额度),超过4000万元则停止代偿。

(一)对企业无法还款的,合作银行向合作保险机构发出履行代偿责任通知书,合作保险机构在完成代偿后向市科技局提出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补偿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合作保险机构。

(二)贷款损失补偿后,合作保险机构应当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补偿分担比例返还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在企业贷款结清后,按企业实缴利息的3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给贷款企业。

第二十条 【查重要求】以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政策形式发放的贷款与市财政其他保证保险贷款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其他渠道】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融资渠道(如通过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获得资金,并由合作保险机构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项目,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科技保险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政策框架】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市科技局采取总额控制的方式,补贴我市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

第二十三条 【补贴险种】补贴险种包含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机器损失险)、营业中断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公众责任险、贷款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集成电路流片费用损失保险、生命科学产品完工责任保险,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不超过一年。支持保险公司推出创新险种,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纳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险种范围。

第二十四条 【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40%的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全部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单位,应足额缴纳全部保费后申请补贴;对获得补贴资金后要求退保的单位,应退还相应补贴资金后,保险机构方可办理退保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政策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科技信用贷款扶持、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科技保险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获得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政策支持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处罚措施】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全额追缴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后5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2018年10月1日(含)—2021年9月30日(含)期间符合条件申报享受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政策的,按照《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8〕28号)兑现相关资金。

2021年10月1日(含)—2026年9月30日(含)期间符合条件申报享受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政策的,按照本办法政策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