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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2-04-27

各相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高企认定办相关工作要求,我市2022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企”)认定及重新认定申报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一)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尚未取得国家级高企资质、国家级高企资质失效的企业;

 

(二)2019年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2022年应重新认定的企业(注:若重新认定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二、网上系统申报截止时间

2022年计划安排两批次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第一批申报对象为2022年应重新认定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11日;第二批申报对象为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9日。

 

三、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国家级高企市、区两级财政奖励:《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对国家级高企奖励对象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包括新认定、重新认定及外地迁入的国家级高企。具体奖励标准:

 

1.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区级财政奖励详见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四)认定为国家级高企,可享受纳税增量奖励、孵化高企奖励、骨干员工(人才)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五)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享受科技保险补贴及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