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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8-01-08

经市政府同意,2017年11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扩大工业有效投资,为深入推进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实现提质增效,根据《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闽经信投资〔2017〕93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有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补助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厦经信投资〔2017〕5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技改财政扶持力度。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厦门市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完工投产,且完工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有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项目设备投资额为基数,给予5%的奖励,单家企业可获得的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的技改奖励及补助资金不超过其完工当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

这次的政策,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惠及范围更广。该政策将对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且完工当年营收有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进行奖励。二是奖励标准更高。在市级产业转型升级资金技术改造专项明确的“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再给予设备投资额5%奖励,奖励资金封顶可达1000万元。三是实施方式更优。充分考虑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市、区经信部门协同联动,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事后奖励,以兑现性财政奖励方式加码技改支持力度,通过政策激励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三、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从部门职责、奖励条件和标准、办理程序、项目评价、监督检查等五方面细化工作。

(一)部门职责

在部门职责方面,主要涉及经信、财政和统计三个部门:

1.经信部门

市、区(火炬)经信部门负责技改项目的备案、核准和技改项目库的建立;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技改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市、区(火炬)经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确定的投资界线,分别受理、审核项目,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兑现落实资金。

2.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技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认企业地方税收留成。

3.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为规上企业、是否报送投资数据。

(二)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1.在厦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厦门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已完成备案(审批或核准),并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报表(206-1或H206-1)。

3.实施的技改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投产。

如项目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前完工投产的,可在2018年度进行申报,以此类推。

(三)奖励标准

以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为基数,给予5%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的技改奖励及补助资金不超过其完工投产当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即:

1.以设备投资额为基数,厂房等土建投资不列入基数范围。

2.一家企业如果在同一年有多个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奖励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该项奖励资金为兑现性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在享受该项奖励外,也可申请市级技改专项补助和各区其它政策。

4.企业获得的技改奖励资金及技改补助资金不超过其完工投产当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

(四)项目评价

市、区(火炬)经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改奖励资金项目综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设备投入情况,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出具完工投产评价及申报情况核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

对各级部门、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均作了责任要求,主要强调了工作的规范性、材料的真实性和纪律的严肃性。经信、财政、统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区(火炬)落实技改奖励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申报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对申报奖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方评价机构承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防止发生虚报骗取技改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